华星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皖国资办〔2017〕204号)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企业信息公开责任,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公司党总支书记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信息公开及日常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发布。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依法推动公司及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以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内容与程序为重点,合理划定公开信息的范围,做到主动稳妥、规范有序,努力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积极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坚持年度公开与季度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公开。
第六条 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探索企业信息公开有效途径,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司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稳妥推进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统筹推进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关注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
(二)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开展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合法合规性审核、风险评估,做好门户网站管理,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协调其他部门合理确定信息公开形式;
(三)组织制定信息公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四)指导监督下属各单位及子公司做好信息公开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产生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二)及时申报公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 参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风险评估,做好公开信息发布、解释疑惑和回应引导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产生部门、单位应当在完成公开信息编制后,向综合办公室提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核及风险评估。综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成信息保密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核,并组织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如发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必须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不得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本企业信息的,应当严格做好信息公开前的相关工作,公开的信息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并保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经公司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批准,信息产生部门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章 保障及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应当及时对接集团公司信息公开专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技术保障。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开工作需要,统筹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企业新闻宣传、活动推广等资源,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信息公开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要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