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8  点击:[]

新宇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内容,确保公司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新宇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公司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司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一条 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公司、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职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司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第二条 免于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公司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公司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公司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公司宣传栏;

(四)公司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公司信息,通过公司公示栏、公司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

(二)在公司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登记表;

(三)及时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信息公开前,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二)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三)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员工了解掌握。

(四)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五)违反公司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