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兴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8  点击:[]

四兴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要求,为保障单位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单位信息,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兴公司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公司党总支书记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信息公开及日常协调工作。

第三条 四兴公司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准确。

第四条 四兴公司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统筹推进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关注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

(二)具体承办单位信息公开事宜,指导各部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三)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备案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和答复向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各部门、厂点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完成本部门、厂点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厂点负责人为本部门、厂点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并设定专人管理本部门、厂点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单位对以下信息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地点、性质、规模,机构设置、单位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单位章程以及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单位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外,员工和其他主体可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单位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在完成公开信息编制后,向综合办公室提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核及风险评估。综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成各项审核,并组织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审查通过的信息,各部门、厂点可根据实际,有选择地通过公开栏、例会、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未通过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保障及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信息公开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