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机电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8  点击:[]

阳光机电公司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阳光机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企业信息公开责任,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公司分管领导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综合部主管信息公开及日常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发布。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依法推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信息公开以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内容与程序为重点,合理划定公开信息的范围,做到主动稳妥、规范有序,努力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积极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综合部是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统筹推进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关注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

(二)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开展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合法合规性审核、风险评估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协调其他部门合理确定信息公开形式;

(三) 组织制定信息公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第八条 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在完成公开信息编制后,向综合部提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核及风险评估。综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成信息保密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核,并组织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保密审查如发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必须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不得公开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由阳光机电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